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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民工业余学校总则

发表时间:2013-11-20阅读次数:2569

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、安全意识、维权意识、安全生产技能,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的发生,遵照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《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作意见》(苏建管企[2007]27号)、宁建工字(2007)130号文件指示,由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自行成立“南京十建农民工业余学校。


第二条 学校主要以贯彻全面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为目标,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,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为目的,落实责任、规范管理、提高质量,加大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力度,促进南京十建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稳定、提高。

第三条 实行全员培训,突出重点;按需施教,注重实效的原则。

第四条 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主要内容包括:安全生产法律法规;安全生产基本常识;安全生产操作规程;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;事故案例分析;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,危险源和隐患辨识,个人防险、避灾、自救方法;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;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,职业病防治等。

第五条 按照(苏建管企[2007]27号)、宁建工字(2007)130号文件指示,除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外,还要开展就业须知、法律法规、权益保障、文明礼仪、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卫生防疫、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。真正实现“政治上引导、生活上关心、技术上帮带、文化上提高”,建设一支较高素质的农民工队伍,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。

第六条 建筑工地首次参加岗前培训的农民工,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,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,每节课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小时。

第七条 在施工现场所建立的农民工学校,要符合教学条件,以食堂、会议室、娱乐室做为教室的,要配备黑板、桌椅板凳等教学设施和采光、照明、取暖、通风措施。

第八条 各农民工分校在组织农民工培训时,要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具,不准向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九条 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费用主要由工程承包企业负担,可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安排,还可在项目管理费中开支。各办学单位要积极筹措办学资金,确保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正常运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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